〈老茶房報告〉 關於《一定瘦》的讀友分享文
想必大家已經發覺,近來衛生單位已開始針對減肥產品、瘦身用品的「代言人」,以及餐廳食品的「推薦人」,視同所代言或推薦的物件,進一步的把他(她)們都納入法律規範。
這也難怪,市面上的薦證廣告與文章滿天飛,消費者往往弄不清業者「葫蘆裡賣什麼碗糕」,絕大部分的人都被「名人現身說法」,標榜神奇作用而吸引,進一步購買產品後,才發現受騙上當,而引發一連串的消費糾紛。
鑑於此,立法院於 2010 年 5 月三讀通過《公平交易法》第二十一條修正案,未來不論名人或素人(一般民眾),只要代言不實,都必須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。
針對這一點,格格親自到〔www.讀書會.tw〕轄區所屬的「台北縣政府衛生局」詢問(讀書會還未搬到「現址」前),咱們版上的讀友所發表的「分享文」,是否涉及所謂「代言」與「療效」的問題?
負責監督查核的衛生官員回覆說,因為《一定瘦》是一本書,它不是「使用的產品」,而且書中又不涉及任何的「產品」,咱們只是照著書中的原則去做,並沒有輔以使用其他吃的、用的、穿的、戴的、抹的……等等的產品與物件,所以就沒有涉入「產品代言」與「使用療效」的範圍。
所以,大家實行《一定瘦》之後的任何酸甜苦辣,都大聲的說出來吧!
以上,老茶房報告完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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